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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2000]7号、沪价行[2000]19号 2000年2月2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的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共计20项,分别涉及经贸、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海关、环保、外汇、司法部门,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部门、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第三批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出,应将其非法所得清退给原缴费单位或个人,确实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要按国家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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