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2000]6号)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的总包企业必须是经招标中标的建筑业企业。
第七条 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进驻交易中心的有关管理部门确认总承包企业中标合同,审查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办理分包合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