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解决
我省地方粮食仓储建设维修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财政厅、粮食局《关于解决我省地方粮食仓储建设维修资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2月17日
关于解决我省地方粮食仓储建设维修资金的意见
近几年,我省粮库建设、维修任务十分繁重,尽管国家安排了大量的银行贷款,各级财政克服困难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粮库建设和维修,但由于粮食连年丰收,全省粮食仓库库容不足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粮库改造、维修不仅关系到能否按国家政策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而且关系到储粮及人身安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1998年,省政府在《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8]52号)中明确,合理划分粮食事权,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分级负责制。但每到粮食收购季节,各地仍纷纷向省政府申请粮食仓储建设、维修资金。为合理解决我省粮食仓储建设、维修资金问题,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粮食仓储建设维修资金一律按照“分清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二、市、县粮食仓库建设和维修资金,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省级资金主要用于省属库建设和维修,同时对部分产粮大县和财政贫困县的粮食仓库建设和维修给予适当补助。
四、国家安排的粮食仓储建设、维修专项贷款,也按照谁用款谁负责偿还本息的原则执行。
五、各级安排的资金用于粮库建设和维修时,按规定相应减免省与地方所收的与建库有关的税费。
省计经委财政厅
粮食局
二000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