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何引用法律法规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如何引用法律法规问题的复函 
(鄂价检函字[2000]25号 2000年2月12日)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何引用法律法规的请示》(荆价检字[1999]1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检[1998]614号文件)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有关精神,现函复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行政法规出台前,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前已有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即: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和《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52号令)。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