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如何引用法律法规问题的复函
(鄂价检函字[2000]25号 2000年2月12日)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何引用法律法规的请示》(荆价检字[1999]11号)收悉。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检[1998]614号文件)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有关精神,现函复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作为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行政法规出台前,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前已有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即: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和《
价格管理条例》、《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及《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52号令)。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