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生产厂家、批发商、代理商生产、销售不合格无磷洗涤用品两次以上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撤销其登记,收回环境保护标志,并禁止其在两湖区域内继续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
七、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造成水污染的,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八、两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并有责任保护两湖饮用水资源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九、本通告规定的两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后公告。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通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百花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在两湖区域内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代理商,必须于2000年5月25日前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贵阳市遵义路83号,联系电话:5829576)。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方可在红枫湖、百花湖流域范围内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公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百花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第九条规定,特公布在两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具体范围:
一、红枫湖区域范围:
1、红枫湖后五水洞附近约0.05平方公里范围;
2、南湖水域及其沿湖陆域1000米范围;
3、除1、2范围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河、湖陆域2000米范围。
二、百花湖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