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百花湖区域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加强两湖污染综合治理,防治含磷污水对两湖的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在两湖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只能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本通告所称的无磷洗涤用品是:各类无磷织物洗涤剂(无磷洗衣粉、无磷液体洗涤剂、无磷皂粉、无磷洗衣膏等)、无磷餐具洗涤剂、无磷工业洗涤剂以及其客观存在无磷洗涤辅料等产品中总五氧化二磷含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洗涤用品。
二、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代理商,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无磷洗涤用品的有关资料(含标准)和产品实样,由其安排法定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局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不予登记。
经核准登记,取得省环境保护局发放的环境保护标志,并在其产品外包装(最小销售单元)正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或加贴环境保护标志后,方可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
三、两湖区域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内销售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两湖区域销售洗涤用品的市场管理,对销售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应予注明“无磷洗涤用品”,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查处。
五、无磷洗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含磷洗涤用品冒充无磷洗涤用品,或者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