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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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