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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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