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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  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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