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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洗浴业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洗浴业的通告
(长府发[200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用水,防止各种事故隐患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依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生活需要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洗浴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双阳区除外)的各类洗浴场所均为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其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通告的规定作好自查和整改。
  二、清理整顿的时间为三个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算起。整顿期间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新办洗浴场所。
  三、经营洗浴业必须依法取得下列证照: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用或者水利部门核发的取(用)水许可证;
  (四)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洗浴场所自备锅炉的还要依法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四、有下列情形的洗浴场所为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在二次供水管线上取水,与民争水的;
  (二)消防存在重大隐患的;
  (三)卫生防疫严重不达标的;
  (四)用房为临时性的违法建筑的;
  (五)环境污染严重超标及噪声扰民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重破坏房屋结构的;
  (七)锅炉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
  (八)违犯洗浴业治安管理规定的。
  五、开办的洗浴场所证照不全的或者有本通告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经营者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经营。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取缔。
  六、工商、公安、公用、水利、卫生、环保、劳动、房地、文化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法。要严格规范执法者行为,对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市工商局会同公安、公用、水利、卫生、环保、劳动、房地、文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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