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策,加大投入,是推进跨世纪扶贫开发工作的根本动力。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的扶贫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政策,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尽可能地增加新的扶贫政策,进一步加大扶贫力度。
省委、省政府鄂发[1995]26号、鄂发[1996]11号和24号、鄂发[1997]17号文件,对各项扶贫优惠政策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要继续执行。
根据中央要进一步加大扶贫投入的精神,围绕我省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决定增加以下扶持政策:
1、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省信息产业厅每年根据贫困地区通信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全省总计划内再追加5000万元投资规模,用于贫困县市的通信设施建设和改造。
2、加大科技扶贫的资金投入。省农行继续加大对科技扶贫项目的支持力度,并在扶贫信贷资金计划中统筹安排。
3、加大财政扶贫的资金投入。省原定的扶贫投入政策,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执行。
4、加大信贷扶贫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省农行组织清收扶贫信贷资金,盘活现有存量,将收回的信贷资金,用于贫困县市农业产业化扶贫项目建设。
5、加大对贫困县市财政支持的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对贫困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及办法,由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加大配套的资金投入。各市、州、县要安排资金与国家和省分配的扶贫资金配套,配套比例各不少于10%。
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所有扶贫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工作,组织计划、财政、银行、扶贫等职能部门,根据上级对口主管部门的安排,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金分配。从今年开始,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省与之配套的资金全部实行项目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力度。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贪污侵吞扶贫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参与扶贫的合力
社会扶贫是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强大的合力,推动扶贫开发向新的目标迈进,努力做到“三个延伸”:
扩大参扶单位,使社会扶贫向更广的范围延伸。已参与帮扶行动的各级领导、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大中城市、十强县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驻鄂部队等,要进一步加大帮扶贫困地区的工作力度,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对没有参加帮扶活动的部门和单位,要分配任务,参加帮扶队伍。要广开民间扶贫渠道,充分发挥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基金会的作用,增强社会扶贫的凝聚力和推动力。争取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和国际组织,到我省贫困地区投入资金和技术,形成全方位的社会扶贫新局面。
采取灵活办法,使社会扶贫向更多的形式延伸。对领导干部帮带扶贫、党政机关对口扶贫、党员干部包户扶贫、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群团组织联系扶贫、大中城市“攀亲”扶贫等行之有效的扶贫形式,要继续坚持,每年要办几件实事。继续开展多种扶贫济困活动,特别要组织好区域间的经济协作、发达地区帮助贫困地区、先富帮后富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