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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须依法拍卖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的出让金额和有关税费后(见附件一),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十三、已获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出让土地的转让,必须先补交按现行出让金标准乘以减免百分率计算出的出让金后方可批准转让。
  十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即租让),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即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附件一测算缴纳土地租金(年出让金)。
  出让地和划拨地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由出租人(即使用权人)向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承租双方签订协议,由出租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见附件四)。
  十五、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以评估总额剔除土地出让金和应课税费后的数额为计算依据。
  十六、出让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要求的,应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交按现行出让金标准和改变前后用途、容积率分别计算值的差价。划拨地用于经营性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经审查同意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年土地出让金。
  十七、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无偿使用划拨土地的情形以外,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而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须缴纳土地收益金(见附件五)。
  十八、临时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标准按附件一测算的年出让金减半执行。
  十九、土地闲置的,依《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二十、临路宗地实行加价(见附件「附表1-7」。按楼面地价计算时,道路加价为临路主体建筑物全部面积;按地面地价计算时,当临路主体建筑物结构范围所占土地范围超过道路标准深度范围时,计征深度为该建筑物主体结构范围深度。角地按附件一附表1-8另行加价。
  二十一、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时,在确定抵押贷款或债权额度时,应先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应扣除的其他费用,从总资产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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