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统征开发专项资金,专户储存。土地统征开发实行统征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概预算资质的单位编制,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土地开发投入、地价收入、地价剥离解缴与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七、土地供应,除法律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外,应当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租让)、作价出资或入股],主要采取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市、县(市)人民政府统征土地和旧城区成片改造开发土地,原则上不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下列情形经审查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非国家限制的工业用地;
(三)市、县(市)政府建设的福利、微利(经济适用)住房;
(四)市、县(市)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经营性用地。
八、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按附件一及其测算规范执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底价时测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区位、市场行情、土地开发情况等,参考协议出让金标准进行测算设定。
九、长沙市行政区内土地按用途划分为4类,综合性质用地按各用途建筑面积分别计征地价后加总。土地划分为10个级别,地区、区域、地块的等级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与基准地价配套调整公布。
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年限内确定。其中:种养业最高为30年,特殊情况经国土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综合用地按项目主体用途确定使用年限,同一宗地不分用途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凡合作、合营土地使用权其出让年限与合作、合营协议年限须保持一致。
十一、新增建设用地中,土地使用者依法可以申请使用划拨土地的,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开发费和其他有关税费。
十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由转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成本,通过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以招标、拍卖为主成交;特殊情况经审查批准协议出让土地的,在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监督下,转受双方签订土地转让成本补偿协议(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不能提供土地成本或提供土地成本不实的,按有关规定核算成本,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出让金(见附件一)和有关税费。转让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招标、拍卖的,招标、拍卖获得的超额利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定比例适当让利给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