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
《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为规范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交换、分立、赠与、继承、合作、合营、联建、兼并)、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包括租让和短期出租)、抵押。
二、推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控制用地总量,实行用途管制,明确供地区,以控制土地供应,促进耕地保护。项目用地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定额标准核定用地量,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土地收益。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均质区域各类用途土地的平均地价。基准地价是国有土地资产评估与管理的基础性依据,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和有关税费。不同土地开发状况和不同土地权属类型构成不同内涵的基准地价。基准地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算,市人民政府审查并定期公布。
五、标定地价是依据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区位和宗地条件修正系数经评估确认的具体宗地地价,是土地出让时政府收取地价的基本依据。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中出让金标准结合宗地区域条件和个别因素评估确认,土地开发费按审定的开发概预算参照决算确定,附于土地的其他税费按土地征用和出让过程中实际发生额核定。标定地价内涵可据土地开发状况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