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0年烤烟生产收购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O]3号 2000年2月1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烤烟生产收购方针、政策,全面推行合同制,加大调整种植布局和“科技兴烟”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烤烟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烟叶生产整体水平和烟叶质量有所提高,基本完成国家烤烟生产收购计划任务。为了在继续控制烟叶总量,提高质量,切实抓好2000年全省烤烟生产收购工作,保护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地方财政收入,提高烟草行业效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2000年烤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2000年是我省在3年内把烟叶库存压缩到正常水平的最后一年,也是促进我省烤烟稳定发展的关键一年。全省烤烟生产要坚持“稳定政策、调整布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指导思想,认真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紧紧围绕以提高烟叶质量为中心,以调整布局为重点,以烤房改造为突破口,实施科教兴烟战略,抓好营养袋育苗、适时早栽、施足底肥、打顶抹芽、成熟采收、“三段式”科学烘烤等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增加上中等烟比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适应和满足卷烟工业的需要。2000年全省烤烟种植计划221万亩,收购计划530万担。要求上中等烟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上等烟比例达到20%以上;烟叶等级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落实政策、搞好扶持
(一)坚持“计划种植、合同收购”。烤烟生产收购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州、市要将省下达的国家烤烟生产、收购计划,按照种植布局调整的原则,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不搞计划平均分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烟草部门,根据国家烤烟生产收购计划,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农民逐户签订烤烟产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组织生产和收购。对合同内的烟叶,烟草部门要按照国家烤烟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政策保证收购,不拒收,不限收;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按含税价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对合同外的烟叶,不予收购。
(二)继续实行烤烟生产扶持政策。对按计划签订烟叶产购合同的农户,继续实行产前生产扶持政策。省内外烟厂及调拨单位的烤烟生产基地每亩扶持100元,非烤烟生产基地每亩60元,主要用于烤烟专用复合肥价差补贴,烤房改造补贴,农地膜、农药补贴及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补贴等。烤烟生产扶持费,由烟草部门承担,一律以物化方式在产前按照与农户约定的种植面积组织投入,不准在收购环节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兑付。烟区各级政府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增加投入。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应积极提供烤烟生产专用物资采购资金的贷款。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生产物资及时到位,足额供应,不误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