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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原则:
  (1)超期服役机组坚决关停。按照国家规定,服役期满20年的5万千瓦以下纯凝汽式机组,必须按计划关停;
  (2)小机组关停与改造相结合。对服役期不满,有条件改造为热电联产,利用劣质煤、煤矸石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电机组,要积极做好项目报批及实施工作;
  (3)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于服役期未满的榆林孤网内小火电机组、属国定贫困地区和股份制企业的小机组关停工作,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暂缓关停。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具体措施:
  (1)我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由设在省经贸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及省计划,财政、劳动、物价、环保、煤炭、工行省分行、建行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监督、指导、协调、检查工作。重大问题提交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有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的地(市)、县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有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按照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其主要责任是负责落实国家和省上下达的小火电机组关停(改造)计划任务,妥善解决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及债务问题。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小机组关停后,富余人员由省电力公司内部分流消化,其债务由省电力公司承担。地(市)、县在关停小火电工作中,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人员安置及债务偿还等善后工作。
  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工作,保证有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的地(市)、县及企业正常供电。
  (3)严格按照关停小机组的计划执行,对到期应予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再下达上网电量指标,各地(市)供电局不得自行收购其电力电量;煤炭、石油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银行停止提供贷款。按计划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应按照资产管理权限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后,一律就地拆除报废,不得调剂转卖。
  (4)为鼓励做好小机组关停工作,一个电厂内有多台机组,但有的机组不在关停范围或暂缓关停的,被关停机组的上网电量可根据情况,由保留(暂保留)机组代发电量,以解决和缓解由于机组关停给企业带来资产债务、人员安置等方面的矛盾。一个电厂内多台机组均属关停范围,按关停计划执行,到期由电力部门对该发电企业机组从电网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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