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13号 2000年2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局与市外经委等有关部门在《青岛日报》上联合下发《通告》部署此次联合年检工作。现结合我局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的范围
凡1999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时间
联合年检的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年检工作,大宣传力度,保证年检工作质量。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要求于5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年检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征管处。
三、联合年检地点
(一)涉外分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行集中办公形式,在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二楼。工作人员由市局统一调度。
(二)其他区(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办理年检手续。
四、联合年检的步骤
(一)企业需提交资料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由工商部门印制发放);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局的复印专用章)。
(二)对按规定符合年检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经审核无误,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XX国家税务局(2000)年检审核章”(市局统一制作)。
(三)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应予收到报检资料之日起10日内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一式五份(国税、地税、企业、外经委、工商部门各一份), 通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限期内改正的,经审核无误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检审核章,同时,重新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情况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通知该企业已通过国税年检。五、联合年检结束后,凡税务登记副本上未加盖年检审核章的,今后办理需要税务登记副本的涉税事宜时,国家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除新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凡未参加年检的,必须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办年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