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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向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三联交服务单位作为购置专用设备的有效凭证,第四联送该防伪税控企业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作为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
  第六条 认证报税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与企业发行子系统相分离;省局授权地级税务机关向县级所属税务征收单位发行认证报税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主管税务机关仍按《办法》规定向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七条 企业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7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认定手续,10天内到服务单位接受系统操作培训,并购买企业开票设备,30天内凭《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第三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发行到位。
  第八条 防伪税控企业购领专用发票环节保持不变,仍在税务征收单位,并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参照专用发票接收发放制度,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县级税务机关不得保管专用设备。
  第十条 省级服务单位暂统一集中保管发售防伪税控企业用专用设备,地(市)级服务单位仅保管5套以下的专用设备,各级服务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做好收发存和按月盘点工作,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等认证戳记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刻制,长:4CM,宽:2CM,字体为阳文宋体2号,加盖位置为专用发票的“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上方。
  第十二条 对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由税务征收单位发函协查或退还企业由销货方重新开具,其进项税额暂记入“待摊费用--待扣税金”科目,不得计入当月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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