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西藏石油成品油销售价格的通知
中油集团西藏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电[1999]104号文《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电[2000]4号文《
关于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有利于稳定供求关系。按照兼顾销售企业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经国家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二000年三月一日起调整全区石油成品油价格,实行片区价格,划分为拉萨、昌都、阿里三个价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石油成品油价格执行全区片区价格
(一)拉萨价区:
90号无铅汽油每吨3742.84元,每公升2.74元。
70号汽油每吨3647.22元,每公升2.67元。
-20号柴油每吨3593.80元,每公升3.02元。
(二)昌都价区:
90号无铅汽油每吨4903.94元,每公升3.59元。
70号汽油每吨4794.66元,每公升3.51元。
-20号柴油每吨4962.36元,每公升4.17元。
(三)阿里价区:
90号无铅汽油每吨5382.04元,每公升3.94元。
70号汽油每吨5341.06元,每公升3.91元。
-20号柴油每吨5346.58元,每公升4.70元。
二、今后调价方案的确定
今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调整石油价格,我区价格的制定仍按照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物价局(藏计价字〈1998〉538号)文件执行,调幅在5%以内的,由中油集团西藏公司制定具体价格提前10日向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三、品质比率
经营其它品种的油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汽油、柴油品质比率自行确定和公布价格。
四、加强管理,保证供应
我区境内的个体、集体、其他社会单位所办的加油站必须到中油集团批发成品油,实行代销制,系统外加油站必须按照中油集团西藏公司向社会公布的零售价格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