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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下达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下达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经字[2000]57号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中国民航广西壮族自治区管理局:
  为适应民航货运市场需求,规范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民航运输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下达广西民航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航空货运延伸服务应当坚持货主自愿原则,在承运人(或代理人)自愿委托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二、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属延伸服务的组成部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我局桂价重字[1994]117号文件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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