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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十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国有股控股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可利用证券市场有计划转让一部分,转让所得纳入财政预算,统一补充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所需的支出。  (三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对规模比较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争取国家核销呆帐指标,在计划内破产;对停产一年以上企业可先破产,后逐步核销银行呆帐;对规模小、破产成本相对低的企业依法规范破产。每年按上述三种类型排出企业名单,积极做好核销呆坏帐指标争取和企业兼并破产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增加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比例,对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要抓紧进行呆坏帐核销工作。
  (四十)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认真做好债转股工作,各级经委和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筛选确定企业,抓好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积极支持国有企业面向市场多渠道融通资金和进行资本运作,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支持具备偿还能力、经过评估的中有大型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发行境内外债券,并提供便捷的服务。进一步用好现有的国家优惠政策,便企业真正得到国家下调贷款利率的好处。对符合“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政策要求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缓、停、减、免利息。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等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支持产品有销路、但资金有困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
  (四十一)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产变现、国有股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经上益等多种渠道,筹集省市两级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资金。专项用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扭亏脱困、解脱债务、分流富余人员等。要制订有关管理办法,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十、减轻国有企业负担 
 (四十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位于城市的国有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单位,原则上于今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在独立工矿区由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原则上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费用分三年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和卫生机构,统一纳入地方政府管理 。
 (四十三)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规定要求。凡只是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只能收取工本费,有关契税,过户费等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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