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运用信贷手段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的技术联合,金融部门在信贷上要给予支持。积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继续支持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科研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大力支持国有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八、建立健全社会保证体系
(三十二)进一步扩大养老、失业等保险覆盖范围。到今年底,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加大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多种手段,努力增强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积极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的试点,为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探索途径,积累经验。
(三十三)严格执行“三三制”的原则,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力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预算中要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企业和社会筹措不足的,财政要兜底。积极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新的筹资渠道。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力争使调剂金额达到或基本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再就业行为,加快下岗保障和失业保障并轨的步伐,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走向市场就业。从今年起,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1作的职工不再安排下岗,直接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和市场就业机制的要求,实行失业登记,给予失业保障。对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分地区明确停止下岗登记的期限。其中:苏、锡、常地区力争至今年底止;宁、镇、扬、通、泰地区力争至2001年6月底止;徐、淮、盐、连、宿地区力争至2002年12月止;省辖市的市区原则上应比以上期限提前半年左右;个别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半年。
(三十五)按照完善医疗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制订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办法,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九、支持国有企业增资减债
(三十六)继续利用扭亏贴息贴息资金,扶持国有亏损企业扭亏脱困。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利用国家和省市扭亏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扭亏脱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