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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九)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类型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
  1.对于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中属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可实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计入企业资产。
  2.进行国家鼓励的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将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直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3.在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企业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4.高新技术产业申的风险投资企业,除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外,还可采用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土地租金可以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有利于企业改革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以货币资本、股份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允许企业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分别获得土地产权。
  (二十一)以不同处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具有不同的土地权能。
  1.保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需按规定批准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法人财产,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自主转让、作价出资、出租和抵押。
  3.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出租方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和抵押。
  4.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法人财产,可在第N条第一款所属类型的企业之间转让、作价出资、出租,也可以抵押;在向其他类型企业转让时,应报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按受让企业的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处置。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用途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差价部分。
  (二十二)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后,必须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具体的土地权能。企业可凭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入市。
  (二十三)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交易变现创造有利条件。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中挂牌交易,增加交易机会。尽快完成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手续。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
  六、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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