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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0]3号 2000年2月2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授权经营的企业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经营的企业以股东身份行使以下权利:负责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委派和管理;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界定、评估,确定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按其投资额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资产重组、股权变动、分立、兼并、转让、拍卖、破产以及发行债券等;审查所投资企业的重要建筑物及关键设备和成套设备的出售、抵押和报损;审查所投资企业限额外的长期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并创造条件对所投资企业增加投入;采取外派监事会、财务总监等有效形式行使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权;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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