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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孤老、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免税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
孤老、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免税事项的通知
(沪国税四[2000]1号 2000年2月25日)


  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残疾人、孤老、烈属从事生产经营有关减免税 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残疾人是指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给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孤老和烈属是指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所认定的孤老和烈属。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但和其他非残疾人共同提供的上述劳务则不属于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范围。
  三、对经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残疾人、孤老和烈属的生产经营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标准减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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