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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胶州湾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胶州湾高速
公路路产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25号 二000年二月三日)
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胶州湾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请示》(青价费[1999]155号)收悉。
为保障胶州湾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营、保证路产、路权在受到侵犯和损坏后得到补偿,经研究,同意青岛市交通局收取胶州湾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损坏赔偿费时按照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鲁交计(1996)41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未包括的项目,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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