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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我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5)江苏省“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由省计经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等负责编制。
  (6)江苏省“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由省计经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林厅、省国土局、省环保局等负责编制。
  (7)江苏省“十五”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由省计经委、省建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民航局、省国土局、省铁路办,有关铁路分局和部属港务局等负责编制。
  (8)江苏省“十五”水利发展规划。由省计经委、省建委、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局等负责编制。
  (9)江苏省“十五”能源发展规划。由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矿厅、省电力局、省环保局、省国土局、省石油勘探局、省煤炭总公司等负责编制。
  其他需要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经“十五”规划咨询审议会审议后,由省计经委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并审定,省计经委负责衔接。“十五”期间拟编制的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行业和地区规划设想的基础上,完成行业规划草案。
  2.对涉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需要国家、省投资和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布局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5月底前将行业规划草案送省计经委进行衔接。省计经委于2000年11月前将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3.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1年2月前完成审定工作后,送省计经委及相关部门备案。
  省辖市“十五”规划纲要由各市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辖市“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要与省“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一致。省辖市计划主管部门须在2000年4月底前就“十五”规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与省计经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省计经委在2000年10月前将衔接意见反馈给省辖市计划主管部门。省辖市“十五”规划纲要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送省计经委备案。
  四、“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均须由规划主编单位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须在省级“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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