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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我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三、“十五”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分工
  (一)全省“十五”规划纲要
  全省“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计经委负责起草“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省计经委就“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行业、地区、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1999年11月底前形成“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报送省政府。
  2.省政府审定省计经委提出的基本思路,明确编制“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目标和主要政策的基本方向,报送省委。省计经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2000年7月底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与国家“十五”规划相衔接。
  3.在省政府领导下,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到2015年长期规划的建议,在2000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十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省政府。
  4.“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送国家计委备案。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省计经委或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省辖市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报省政府审定。具体程序是:
  1.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组成重点专项规划起草小组,2000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2.省计经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十五”规划咨询审议会进行论证,并会同省有关部门、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与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
  3.2001年2月底前,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
  “十五”期间,除已编制完成的《江苏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中国21世纪议程〉江苏省行动纲要》等“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外,拟再编制9个重点专项规划:
  (1)江苏省“十五”城市化规划。由省计经委、省建委、省体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农林厅、省国土局、省环保局等负责编制。
  (2)江苏省“十五”经济国际化规划。由省计经委、省外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开放办、有关省辖市计委、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等负责编制。
  ( 3)江苏省“十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由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等负责编制。
  (4)江苏省“十五”科技发展规划。由省计经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等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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