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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厅关于2000年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4.可依法转让企业产权,鼓励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私营业主参与收购;
  5.对尚不具备产权重组和改制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委托运营、租赁和承包经营。
  (三)对产品设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浪费资源、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缺乏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污染严重,自身又无能力改造、完善、治理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关闭。
  1.对上述企业中职工安置有保障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符合国家“优化资本结构”政策的中型企业,如部分需进行结构调整的糖厂等,争取列入国家破产计划;
  2.对一般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采用经济手段予以限制,重点支持其安置职工,不再支持其发展生产,要尽快、主动退出市场;
  3.以上办法难以解决,而依法必须关闭的企业,采取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关闭。
  (四)充分发动群众,实行民主决策,妥善安置职工。无论采取哪种放开搞活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实施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要采取多种方法、多条渠道安置职工:
  1.能够继续安排职工就业的,要与职工续(改)签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改革劳动用工机制;
  2.对被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下岗的职工,按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政策、有关劳动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放开搞活海南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1997]79号)进行安置,也可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其他安置方案供职代会表决;
  3.安置经费: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经批准出售企业部分闲置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统筹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及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从企业中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也可用以折抵职工安置资;
  4.对下岗和失业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切实落实吸收下岗、失业职工就业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多帮助下岗、失业的职工实现再就业。
  (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进废银行债务。资产转让底价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对受让方要进行资格审查,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等方法,公开市场操作,防止暗箱交易。涉及债权债务的,要与债权银行(包括其他主要债权人)充分协商,吸收债权银行参与改革方案的制订和操作。企业实行分立重组的,须经拥有2/3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
  (六)加强指导、监督,保证已放开的中小企业的规范运作,继续深化改革。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可引导其将股权适当转为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持有。对分期付款转让产权、购买者尚未全额支付价款的企业,以及实行委托运营、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实行委托运营、租赁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向产权重组与改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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