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小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盘活资产、激活机制、用活人员”为基本要求,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采取多种灵活的形式和措施,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搞一刀切。
(二)把改革与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通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三)坚持规范操作,做到资产保全,债权债务清楚,职工安置有保障,企业发展有后劲。
(四)放小与扶小相结合,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企业群体,活跃和繁荣地方经济。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大市、县属国有中小工业企业放开搞活力度,以有望整体搞活或盘活有效资产的企业为重点,争取平均每市、县放开搞活2-3家有发展条件的企业。
(二)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社会服务实体及部分适合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多种经营项目逐步分离出来,重组改制,放开搞活,以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担。
(三)集中力量抓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妥善安置职工,为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对已放开的企业继续加强跟踪服务;促进其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三、主要措施
(一)分类指导。尚未放开的企业大体上分为三类,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1.对产品有市场、尚能正常生产、资产负债率在可承受范围,但因机制不活难以持续发展的企业,实行整体改制;
2.对部分产品有市场或部分有效资产可重组利用。以及整体负担过重、部分依法剥离后可以搞活的企业,实行分块搞活;
3.对目前无法搞活的企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安置职工,为今后盘活资产创造条件。
(二)放开搞活形式多样化。从实际出发,可采取中央提出的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也可采取我省企业在实践中创造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形式,可将几种形式结合使用。
1.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需要不断发展壮大的企业,积极推行公司制,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转制和扩大规模;
2.对负担较轻,职工有信心、有能力搞好的企业,支持全体或部分职工组织起来,实行股份合作制;
3.对与大企业有密切关联,需要大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支持的企业,积极引进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