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高清洁无铅汽油零售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0]商字45号 2000年2月16日)
省石油总公司、各地(市)物委:
你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高清洁无铅汽油零售价格的报告》(闽石(2000)业字第00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管(1999)7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我省销售的高清洁无铅汽油零售价格,在现行规定的无铅汽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允许各标号无铅汽油每升加价0.09元。
二、在高清洁无铅汽油销售过程中,各地加油站必须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票据上分别注明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