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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增液口服液”药品价格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增液口服液”药品价格的批复
(闽价[2000]商字47号 2000年2月17日)
省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增液口服液”厂销价格的函》(闽药(1999)财368号)悉。由福州宝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增液口服液”试销价业已到期,根据该药品试销期间厂销价格及生产成本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及我委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核定“增液口服液”(10×10ml)每盒零售价29.80元。出厂价批发价仍在原经营差率范围内由工商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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