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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产局关于沿海渔业实施减船转产计划意见的通知

  (四)多向分流,切实搞好海洋捕捞业内部的劳动力调整。为了确保海上安全生产,减少对海洋渔业资源的破坏,沿海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号文件精神,严格制止非渔业生产者从事近海捕捞生产,并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后出现的岗位空缺,由渔业乡村出面进行协调,安排停产、转产的专业渔民上岗。要大力发展海上运销业。通过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强海上产销衔接,将一部分需要转产的渔船改装为海上鱼货收购运销船,计划到2005年全省发展海上运销船200艘。要积极拓展远洋渔业。采取劳务输出、渔船租赁、合作捕鱼等多种形式,解决一部分剩余海洋渔民劳动力的出路。
  (五)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好农副业渔船退渔还农工作。“八五”以来,我省沿海农民纷纷造船下海,农副业渔船已发展到1.14万多艘,占全省海洋机动渔船总数的55%。这一部分农民与专业渔民不同,他们陆地上有承包经营的耕地,从事海洋捕捞纯属副业生产。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关于非渔业生产单位不得从事捕捞业的规定,在当前海洋渔业资源出现严重衰退的情况下,沿海各级政府要把压缩农副业渔船作为减船转产的重点措施,动员他们退渔还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在实施百万亩滩涂围垦的地方,可优先安排他们承包经营开发。
  (六)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今后,海洋捕捞渔船只能更新,不得新增。更新船只必须拆除原旧船,不得转手倒卖;更新船只的马力、吨位不得增大,更新船只指标优先保证国有渔业公司和沿海专业渔业乡镇。要坚决取缔“三无渔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检验证书、无捕捞许可证)。对省内的渔船修造厂,要实行严格的认可和审批制度,未经认可审批的不得从事渔船修造业。渔政、船检、港监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执行农业部有关制度,严把更新渔船准造证审批关和捕捞许可证、适航证件的发放关,加强渔船的监督管理。
  (七)开展培训,提高转产渔民的技能和素质。为了使转产渔民能尽快适应新的生产岗位,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海水养殖、水产品运销加工、种植业等各种类型培训班。加强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新技能。对于从事劳务输出的渔民,组织他们进行职务船员培训,提高其职务船员等级,以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求。
  (八)明确职责,加强对海洋渔业的领导。海洋渔业是我省开发海洋的传统优势产业。过去在丰富市场供应,促进沿海经济发展,增加渔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施“海上苏东”战略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前海洋捕捞业面临新的严峻形势下,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明确市、县长负责制,加大对海洋渔业的领导和扶持的力度,加快渔业结构调整步伐,使渔区得以平稳过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转产渔民和非渔业劳动力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拓展新的生产门路,帮助解决转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转产从事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渔民,要优先帮助落实浅海滩涂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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