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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
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40号)


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层转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1999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其7月底库存粮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企业7月底库存免税粮食的收购金额乘以10%扣除率计算确定。对1999年8月1日前兼营应税项目的粮食企业,其7月底库存粮食中,原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算过进项税额的部分,不得重复计算10%的进项税额,原来的进项税额如有留抵,经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核定后,可继续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1999年7月底库存粮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应下发《核定通知书》(式样附后),作为企业申报进项税款的凭证。
  各市、分局要认真做好恢复征税的国有粮食企业库存进项税额的核定工作,防止重复计算抵扣,并以此作为契机,对征、免税的粮食企业进一步清理,堵塞漏洞,保证粮食企业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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