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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网改造同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网改造
同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重字[2000]57号 2000年3月2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为保证我省第一批竣工县同价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将我省“同价”工作的意见及2000年“同价”工作初步安排通知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文件规定,认真测算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同价”方案(具体测算方法见附表)。各市、州于2000年3月30日前将各县测算情况报省。
  二、凡农村低压配电台区改造完工后要及时将电价降下来,原则上不得高于一价区价格。完成了“两改”的县,农村电价要执行省审批的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
  三、对计入农村电价的成本,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和要求:1、改造后的农村线变损必须低于18%,超过18%部分不能计入成本。2、改革农电体制后,不得以提高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电工人数的配备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县统计部门1999年统计的农户数和全县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核定。3、从严核定农网维护管理费用。农村低压电网运行维护费中农网维护管理费按8--10%计算。4、新投入的改造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改造前的老资产不提取折旧和修理费用。5、电网企业要努力挖潜,不允许把“两改”降低成本的空间留下来增加供电企业的盈利。
  四、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方法。“两改”完成的县,农村电价先实行一县一价,即实行“过渡时期”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然后由省从严审核各县贷款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供电成本,最后将符合规定的贷款金额和供电成本进行加价和平摊,即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直供直管和代管县(趸售县)在省网内平摊,自供自管县在本县范围内加价和平摊。省今年将拟定20个竣工县城乡用电同价分批实施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
  五、凡1998年6月底之前竣工的农网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规模,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冲抵1998年6月底以前的农网工程的投资和债务,挤占农网改造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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