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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19号)


  《湖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2月24日

湖北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司法厅。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
  1、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管全省监狱工作;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州、县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七)指导、管理全省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湖北省法学会。
  (八)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管理厅属中等法律学校,指导市属中等法律学校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的立法活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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