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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劳改企业开展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
回收企业劳改企业开展税收专项稽查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92号 2000年2月25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劳改企业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精神和省局工作安排,决定对上述4类企业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对各级国税部门查补入库的税款是否享受了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政策。
  (四)是否有其他方面的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等。
  二、检查时限
  原则上检查1997—1999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要求
  (一)本次税收专项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各企业所在地市、地、县稽查局具体实施。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查补的税款都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被认定为偷税的,必须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罚款低于一倍的,必须报省局批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份进行检查,对票、货、款不一致、超经营范围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销货款大量挂往来账的,均应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及时外调、协查。对属本省范围内的协查,各市、地可直接进行;涉及省外的,可报省局统一发函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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