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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城市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集中财力物力,发展壮大一批。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本,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增强实力,并通过这些企业联合兼并一批相关企业形成区域经济新优势。
  (四)利用比较优势,实现转移一批。利用中西部和东南沿海存在的经济梯度,将在试点城市继续发展没有优势的行业或企业,如制糖业、食品加工业和一般制造加工业的设备、技术、人才等,转移到中西部或周边地区,实现有序的退出。
  (五)多层次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省市共同筹集建立结构调整和创业投资专项资金,集中必要力量,对试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要技术装备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促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在产品质量、工艺技术、生产装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排头兵。
  (六)盘活企业土地存量资源,通过土地置换,将部分地处市中心的企业逐步转移至城市的开发区,从而盘活现有存量土地,改善城市环境。
  四、配套政策措施
  (一)优先安排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兼并、破产和债转股计划项目。
  (二)两市必须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充两市再就业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弥补变现资产支出后不足部分。
  (三)试点市设立结构调整和创业投资专项资金(其中省专项资金中切块筹集2000万元、两市各自筹1000万元),用于实现产业升级的投入。
  (四)对跨地区、跨部门联合重组企业的技改项目,给予2年技改贴息。同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技改项目的投资改造,给予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五)除列入计划关闭的企业外,试点城市其它企业关停转产改造,适当给予技改贴息。
  (六)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兼并国有亏损企业并承担亏损企业债权债务的,从省级扭亏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七)对搬迁到城市开发区的企业给予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方案包括:
  (1)本市工业发展战略、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案;
  (2)国有资本退出的方案(要求具体到每一户企业)和实施步骤、配套政策;
  (3)产业升级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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