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全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全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字[2000]26号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加强我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气象专业服务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通知》(价费字[92]128号文件)、《山西省气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对我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原则
  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坚持互惠互利、符合法规、用户至上、合理收费的原则。
  二、气象专业服务收费范围
  气象部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各类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和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提供气象信息,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
  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不包括为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利用党政机关主办的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的气象信息服务,不得收费。
  三、宣传媒体在播发、刊登气象信息时配发广告、特约播送等获取盈利时,应与提供该信息的气象台站合理分配收益。
  四、全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
  五、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严格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六、气象专业服务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各级气象部门只能提供所辖台站的气象资料和职责规定区域的天气预报及各类气象服务,如确需超过所辖范围和职责区域进行气象服务的,须经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气象部门只能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