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评项目及标准
1、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情况。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各地区行署办公室每月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50条,全年完成600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驻外办事处每月报送10条,全年完成120条;信息直报点每月报送8条,全年完成96条。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情况。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各地区行署办公室全年被采用任务数为80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和信息直报点为10条。
3、信息队伍建设情况。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各地区行署办公室要有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规范的信息工作制度和办法;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驻外办事处有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
4、加强信息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质量。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各地区行署办公室每季度要组织一个信息调研活动,撰写一篇信息调研材料,调研材料要有较强的针对性、综合性和一定的深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每半年组织三次信息调研活动,撰写1篇调研材料。
二、评比打分分值
1、信息报送。
完成全年报送目标任务为100分,年终以各地、各部门存档资料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统计结果对照检查,信息直报点纳入各地统一计算。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差1条扣1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驻外办事处差1条扣2分。
2、信息采用。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省府信息》普刊、《省外信息专刊》每采用1条信息加1分,备案信息加0.5分;《省府信息境外信息专刊》每采用1条加0.2分;《省府信息增刊》每采用1条加3分;《省府专报信息》每采用1条加2分。
(2)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每采用1条在原有分值基础上再加2分。
3、领导批示。
省政府领导在《省府信息》有关刊物上批示,每条在原分值基础上加2分;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在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地州市信息直报点上报的信息上批示,加5分。
4、好信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评选好信息,被评为好信息的在原有分值基础上再加1分。
5、调研材料。
每年各自治州、市政府、各地区行署办公室(厅)完成4次信息调研活动,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完成2次信息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加10分,少1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