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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私营企业应分未分税后利润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私营企业应分未分税后利润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辽地税个[2000]51号 2000年3月3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2号文件精神,鼓励、扶持私营企业扩大再投资,经省政府同意,对于私营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未按照投资协议进行分配,而用于购置设备、建设厂房等扩大再生产支出,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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