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中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辽高法[2000]21号 2000年2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中级法院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下级(上线按最高人民法院11号通知处理)调整如下:
  一、中级法院管辖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50万元以上;
  3.其他中级法院20万元以上。
  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标准:
  1.沈阳、大连中级人民法院150万元以上;
  2.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中级人民法院60万元以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