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职位,是指工作性质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职位。其他因专业特殊且通过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以及要求报考对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报考者应具备《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放宽条件的,须经省人事厅批准同意。
第四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用人单位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编制申报,填写《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地)、县(市、区)的录用计划经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批准下达执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直接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五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市(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殊职位报考者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
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录用特殊职位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件的,填写《浙江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名。
第七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原则上参加考试的人数与录用计划数要有一定的差额。个别职位由于专业狭窄或报考人数较少等原因不能形成竞争的,经省、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采取等额考试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