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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泉州市有线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泉州市有线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
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0]公字50号 2000年2月16日)


泉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正式核定泉州有线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泉价费字(2000)21号)收悉。你市按照我委闽价(1998)公字381号文件的规定试行一年。根据试行的情况,核定泉州有线电视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加上原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10元,合计每月每户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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