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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定期收费。按月或按季度收费的,收费时间限定在收费当月的25日至30日之间,其它时间一律不准收费。当日当时收费的除外。
  第七条 严格控制检测和检查次数。各执法部门要在年初提出检测、检查计划,报同级监察部门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检测、检查,须经同级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全面落实“两证一卡一票”制度。收费单位须持有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持有收费员证,收费人员收费时须填写交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不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制度的收费单位,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收费人员不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制度的,视情节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免职,被收费人有权拒绝交纳。
  第九条 不准利用职权摊派报刊、图书等;不准乱拉集资、赞助;不准“搭车”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以外,不准委托其它单位代收代征和代办保险。
  第十条 州和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采取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联系企业制度等方法,保护企业不受检查和收费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文明服务,文明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强行有偿服务、强行收费。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州和县(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人事部门,要对收费单位执法执纪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典型违纪案件应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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