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2000]1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暂行规定》业经2000年2月21日州政府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南相福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延边州经济发展软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单行条例和规章为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缔;有上述依据,但是我州企业和群众难以承受的收费项目,暂缓执行;合法合理的收费项目,依据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严格管理新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收费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后执行。三年内原则上不报批新的收费项目。州和县(市)不准自立收费项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定额管理制度。以收费单位前三年平均收费额为基数,在不高于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财政、物价、人事、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核定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额。资源补偿性收费除外。
收费单位不准突破年度收费定额,突破定额的追究领导责任。
收费单位未完成收费定额的,未完成部分从财政划拨经费中扣除。
收费定额每年核定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实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
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单位原则上按现有编制人数的70%划拨经费,其人均经费标准略高于行政机关。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事权统一、责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执收制度。州和县(市)部门间要明确职责分工,能实行属地管理的实行属地管理,杜绝重复检查、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