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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文到之日前已发放再贷款的要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心支行必须建立再贷款管理责任制,设立再贷款管理台账,指派专人管理。对借入生产、消费性再贷款的中小金融机构要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生产、消费性再贷款全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
  第二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以中小企业和自然人为单位建立明细台账,用以考核、监督、检查再贷款的使用,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再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借用生产、消费性再贷款期间,流动资金贷款的增加额不得低于同期借入的生产、消费性再贷款的增加额。
  第二十四条 中心支行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的报告制度。按月(月后八日内)向分行报送《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再贷款考核明细月报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借入生产、消费性再贷款,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建立明细台账和未全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心支行应按照总行文件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发放再贷款,并对借款人使用再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借款人有挪用再贷款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发放新的再贷款,并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再贷款。对不按总行文件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发放再贷款的中心支行,分行将责令限期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心支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行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总行文件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的;
  (二)超过分行核定、下达的再贷款额度审批、发放再贷款的。
  (三)对使用生产、消费性再贷款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督、检查不力,严重失职,造成损失,形成再贷款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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