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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生产、消费性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支付到期债务,业务经营正常;
  (三)自筹资金难以满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求;
  (四)存贷比例不超过75%;
  (五)无经营亏损或经营亏损额逐年下降;
  (六)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但不符合(四)、(五)、(六)条规定,确需再贷款支持的,须报经分行同意;
  (七)承诺将借入的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消费贷款及临时头寸不足,不挪作他用,并制定了确保再贷款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八)按时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头寸再贷款仅限于弥补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头寸再贷款必须从严控制,严格掌握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确实用于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并确保按期收回。
  第十六条 生产、消费性再贷款是用于解决借款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求。为防范和分散风险,生产性再贷款要选择经营管理规范,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消费性再贷款要符合国家消费信贷政策原则。

第五章 再贷款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再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说明借款原因、用途、期限,加盖借款人公章,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提交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条 再贷款审查。中心支行接到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申请报告后,应依据银发(1999)408号和西银发(1999)544号文件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再贷款条件和用途,结合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中心支行受理再贷款申请,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九条 再贷款发放。中心支行对审查批准的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再贷款收回。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归还再贷款本息。再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批准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期限。对逾期的再贷款,中心支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的有效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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