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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西银发[2000]59号 2000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地级)(以下简称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增强其资金实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启动市场,扩大消费,根据银发(1999)408号、西银发(1999)544号《关于适当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通知》,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信贷的合理资金需要及支付清算资金的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实行“统一管理、切块授权、集中审批、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统一管理:总行安排下达的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由分行统一管理掌握。
  切块授权: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限额内,根据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所具备的条件,当地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票据清算的临时头寸状况,切块授权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管理发放。
  集中审批: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因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扩大消费信贷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提出的再贷款申请,凡符合总行文件规定的,由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集中审批发放,不得再切块下达给县支行。
  周转使用:分行切块下达给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的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要严格按规定期限掌握发放,周转使用。

第二章 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下达的、允许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支行)发放再贷款的上限。分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任何时点均不得突破。
  第五条 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额度,应根据中小金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信贷及支付清算资金的临时头寸不足的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西安分行(附中小金融机构申请报告),以分行下达的额度通知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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