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店铺、餐饮、服务业等经营性场所
2、居住: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性用地
3、办公:包括各行业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用地
4、旅店:包括对外营业住宿为主的酒店、宾馆、饭店、旅游度假村等
5、工业:包括厂房、仓库、堆场等生产性用地及盈利性的供电、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五、商业用地收费底层按标准收取,二层以上按标准的50%收取
六、凡属下列情况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免征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不包括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符合《
土地管理法》第
54条规定的项目及列入国家规划划拨目录的项目用地
2、由市、区政府下达建设指标的解困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用地
七、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用地单位自行负责征地拆迁的,其征地拆迁费用(不含政府规定的税费)经评估确认后,可以从出让金(总地价)中扣除,当扣除后的楼面地价低于规定标准的50%时,按楼面地价的50%计收出让金;工业用地扣除后不得低于配套费与土地纯收益之和。
八、土地出让可按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以协议出让方式的非商品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征收土地纯收益和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但进入市场时,必须按当年政府规定补足土地出让金
九、凡属下列情况中,征地拆迁由用地者自行负责,可以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先收取部分配套费,缓征部分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不包括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对非商品房的办公、住宅、安置房配套费按50%收取
2、盈利性的市政设施用地配套费按100%收取,自用工业性用地按50%收取
3、政府组织成片开发的工业区(15万平方米以上)进行招商引资的,配套费按100%收取后,由区财政局全额返还给开发者
十、增容地价的计算方法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原有用地红线内增加容积率的,用地者应在批准增容的两个月内,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增容地价,逾期缴纳按年利率10%计收迟纳金(属未批增容的,同时移交区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商品房按表中出让金标准计收;经区政府批准,缓征部分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的协议出让用地按第九条计收